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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保護已購屋使用之第三人之利益,可本於行政指導,積極輔導住戶改善相關設備及備齊相關書件,儘速補正或再次提出使用執照之申請,至於住戶因此所受之損失,係其與建商之私權問題,應由其自行循民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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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得標廠商偷工減料或材料檢驗出具不實報告者,應可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列為全國各機關之拒絕往來戶 3 年,並可對監造不實之技術士、專任工程人員等人處以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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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應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技術服務品質,及選擇優良廠商決標之作業方式,以維護公共工程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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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第 6 款規定,應公平合理對待各投對待各投標廠商,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及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確實依契約、圖說、貨樣規定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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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範圍內被占用不動產收回作業時,宜參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保障人民居住權意旨,落實協商、補償或安置等程序性保障;另於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追收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時,建築房屋基地租金,以不超過該土地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且該土地價額係指法定地價,數額計算並應斟酌土地位置、工商繁榮程度、使用人利用基地經濟價值、所受利益及社會情感等情事定之,不以達該土地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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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後婚姻違反民法重婚規定,依 74.06.03 之民法第 988 條第 2 款規定,後婚姻無效。倘後婚姻無效,前婚姻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則所其生之子女,按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推定為與前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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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訂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違法案件函送偵辦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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