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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是政府採購案件承辦人員將其他廠商就投標案是否提出疑義及疑義內容洩漏給投標廠商,使廠商預先知悉內容,得採為其備標與參標之準備,自造成政府採購之不公平競爭,此與疑義廠商究否參標無涉,而洩漏其應保密之疑義廠商名稱暨疑義內容等採購消息之承辦人員,自亦構成違背職務上之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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