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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不起訴處分案件卷宗檔案內之證據資料,係在偵查不公開下取得,因未達起訴階段,不能提出於公開法庭進行審判程序以供詰問澄清。又庭訊筆錄及錄音光碟內容涉及該案件當事人個人隱私,法庭錄音含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聲紋及情感活動等內容,因此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涉及其人格權等基本權之保障。是以法庭錄音光碟之內容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所稱個人資料,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當事人與其他在場人員之錄音資料分離,故其提供拷貝燒錄亦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應依同法第 16 條規定,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如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應符合該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惟無論係特定目的範圍內或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均應遵循同法第 5 條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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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上訴人於原審係主張受任保管系爭油品,其責付保管期間之租金,可謂係公法上寄託或委任「關係」所生之費用等語,並非主張其與檢察官間成立行政契約。原審遽認檢察官與保管人間並無成立公法上寄託「契約」或委任「契約」云云,即有未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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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為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所規定,本件縱認為被上訴人所屬檢察官依其職權選擇對扣押物處置之方式,而與受責付人成立公法上之寄託關係,而應類推適用民法有關寄託規定,則有關寄託契約之費用償還請求權依民法第 601 條之 2 之 1 年短期消滅時效,為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所指之法律之特別規定,亦應一併類推適用。是以本件系爭扣押物被上訴人所屬檢察官於 91 年 7 月 10 日命令發還,而終止寄託關係,上訴人前揭請求權,應自該日起算 1 年不行使而消滅,上訴人於 96 年 6 月14 日始向原審法院起訴,提出請求,已罹於時效消滅,而不得請求。至於本件起訴前之相關案件即本院 93 年度判字第 1548 號及 96 年度判字第 888 號判決,分別由前述 3 公司以類推寄託之法律關係;及上訴人以個人名義主張公法上委任之法律關係起訴,本件則係上訴人重新以個人名義主張公法上寄託法律關係,當事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均不相同,其權利主體及權利內容均不相同,不能相互援引。上訴人主張其自 92 年 1 月 16 日即以相關公司名義起訴,並無怠於行使權利云云,並無可採。故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於法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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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刑事訴訟法第 136 條規定,扣押,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扣押者,應於交與之搜索票內,記載其事由。本案所爭議者,為總統就已經遭檢察官強制扣押、並因起訴移審、送交法院所保管之資訊、書證等證據資料,聲請發還,應否准許之事項,雖然其事先之扣押,因司法院未有釋文,未及由特別合議庭予以審查,惟檢察官扣押上開書證,悉依刑事訴訟法第 136 條、第 133 條及第 134 條規定辦理,並無不當。而受扣押強制處分之人,既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項之規定,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尤見對於該項扣押之適法性、妥當性等,原無重大爭議。揆諸前揭解釋文意旨所示例舉事項外,應不在特別合議庭審理之範圍。抗告意旨請求組織特別合議庭管轄之,尚嫌無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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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一人發表文章,非意在評論事件,而是欲侮辱我國駐外機構及該機構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有公然侮辱犯意;另一人認同該文章符合其目的,指使其為首之社群軟體群組中成員使該文章引發熱議,造成前述機構及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受其指責、侮辱,兩人有散布該文章之共同犯意及行為分擔,應構成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之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罪及同條第 2 項侮辱公署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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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對於扣押物之命令保管,仍屬司法程序之一環,乃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之職權,係檢察官為貫徹扣押效力所為之命令,具有強制力,與契約係由雙方合意而訂立,自有不同,故檢察官與扣押物保管人間具有公權力行使之命令關係,並無成立「公法上之寄託契約或委任契約」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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