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902541人
1
裁判字號:
旨:
保險業如因無法健全經營,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時,為落實公司治理制度,防止保險業負責人有違反忠實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情事時,並保障股東、保戶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法律乃賦予主管機關得對於保險業負責人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設定他項權利,並限制其出境等保全措施,以為必要之行政管制,其處分之性質並非裁罰性不利處分,故主管機關為該不利處分時,並不以該負責人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4 款、第 5 款分別規定,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上訴人之行為合於該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4 款、第 5 款及第 18 條但書所定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成免職,免職未確定前,先行停職之構成要件事實;且行政法院認定事實,並不當然受刑事判決之拘束;我國有關公務人員之懲戒,係採雙軌併行制,一方面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執行懲戒,另一方面可由公務機關之行政監督執行獎懲;以及被上訴人召開考績委員會會議前,業以書函請上訴人提出申辯或書面說明,上訴人已提出書面申辯書,並列入考績委員會議紀錄,並非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以及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如何不足採等事項均已詳為論斷,因認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維持原處分及復審決定,而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得為 1 次記 2 大過處分。同項第 5 款規定,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得為 1 次記 2 大過處分。屬於兩種得為 1 次記 2 大過處分之情形。是故公務人員行為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且其行為與貪污案件有關,仍得據以 1 次記 2 大過免職。又行為人是否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而應予 1 次記 2 大過免職,與是否構成刑事貪瀆並無必然之關係,縱然刑事責任尚未確定,亦不影響行政責任之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旨:
刑事補償法第 7 條第 1 項各款係針對補償請求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者,就其個案情節,依社會一般通念,認為依同法第 6 條之標準支付補償金顯然過高時之補償金額之判斷為規定,亦即,法院應可參酌當事人之可歸責之事由,以及受刑之執行所遭受之損失等一切情狀為合理之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刑事補償聲請人並無刑事補償法第 3 條所定不得請求補償之情事,且其於案件偵查、審理期間,始終否認檢察官所指之犯行,復無事證足資證明其受羈押係因其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所致,而無同法第 4 條規定不得請求補償之情形,則其依該法規定請求國家補償,核屬有據。再法院於偵查階段所為羈押裁定,亦有詳細敘明其認定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必要之事證,並無證據顯示承審法官有任何違法或不當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按法院為羈押之裁定時,其本質上係屬為保全被告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而對被告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及有無須賴此保全偵、審程序進行或執行之必要,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上嚴格證明之原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所謂羈押之必要與否,應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由事實審法院斟酌認定,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同法第 114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 56 年度台抗字第 67 號裁定要旨參照)。又所謂羈押必要性,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依職權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者為依據,法院在不違背通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時,依法自有審酌認定之職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旨:
衡諸社會一般通念,認依刑事補償法第 6 條之標準支付補償金顯然過高,得審酌相關公務員有無任何行為違法或不當之處,或當事人是否具有相當程度之可歸責事由,予以計算補償金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旨:
冤獄賠償法第 2 條第 2 款、第 3 款等規定,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如其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時,仍不得請求冤獄賠償。其中所謂所稱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係指行為違反國家社會之秩序利益,或國民一般之道德觀念而言;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70 號解釋雖認同條第 3 款規定違反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比例原則而限期失效,惟該條款規定並非自始無效,如法院斟酌具體情事後,仍認得排除全部補償請求者,亦得適用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旨:
冤獄賠償法第 2 條第 2 款、第 3 款等規定,受害人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或應施以保安處分,或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者,不得請求冤獄賠償。又參照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 6 條第 1 款規定,採購機關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採購決標時,應以邀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採購機關如非基於上開緊急採購事項而辦理特別採購,復未邀請二家以上廠商為比價,已足使一般人均懷疑具有圖利他人之意圖,而構成違反公序良俗且情節重大之情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