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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99 條第 1 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而停業中之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僅係暫停對外營業活動,並未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更未經清算完畢,其法人格亦仍然存在,法律既無明文將停業中之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排除於該條適用範圍之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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