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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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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行政機關文書自行及交郵政機關送達之「送達證書」統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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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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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行政機關文書自行及交郵政機關送達之「送達證書」統一格式
4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5
旨:
關於法務部製作之行政機關交郵政機關送達送達證書統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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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得否逕行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辦理,毋須於行政作用法中規定授權依據及行政機關送達文書於大樓管理委員會依據之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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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72、100、110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 1 章第 11 節「送達」規定,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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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辦理各行政機關行政文書郵務送達作業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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