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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9年再字第 21 號
要
旨:
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是指確定判決所適用的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的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並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及理由不備之情形在內。又同項第 13 款所謂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則是指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辯論終結前,不知已有該證物存在,其後始知之者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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