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8193968人
1
裁判字號:
旨:
基於免繳使用牌照稅之目的,由妻子具名立據切結書,同意註銷其所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者,丈夫不具利害關係人之地位。
2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代理權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行政程序行為,非不可於事後之行政救濟程序,由本人或其合法委任之代理人以明示或默示之方法加以追認,而均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而協會於最初申請異議時,固僅係由其代理人提出概括委任書影本,其提起異議之代理權固有欠缺,惟因其於事已就此具體個案提出經公證及認證之委任書,由合法委任之代理人就實體事項為答辯之主張,並於法院審理時承認先前異議程序之行為,無異由其代理人默示及明示承認先前異議程序之行為,自應認溯及於提起異議時發生效力,原有之欠缺應視為業已補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