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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772 號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42 條第 6 款所謂「裁處根據之事實」係指構成裁罰基礎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事實。若事件已合於該款規定,對於同一事件之罰鍰裁量因素事實部分之事實,不論是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縱未當事人就該非基礎事實部分陳述意見,其程序亦難謂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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