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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罰法第 42 條第 6 款所謂「裁處根據之事實」係指構成裁罰基礎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事實。若事件已合於該款規定,對於同一事件之罰鍰裁量因素事實部分之事實,不論是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縱未當事人就該非基礎事實部分陳述意見,其程序亦難謂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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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而所謂一切訴訟行為,凡不屬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應受特別委任之事項均包含在內,代受對造提出抵銷主張既為一切訴訟行為之一種,訴訟代理人亦有此權限,其基此所為之代受抵銷意思表示,即與委任之當事人自受抵銷意思表示生同一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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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作為授益處分受益人之信賴不值得保護事由,縱處分機關對申請事項有實質審查權限及義務,惟授益處分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如影響處分機關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之結果,致處分機關據以作成違法授益處分,仍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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