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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大學自治為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其自治事項範圍除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畢業條件、入學資格等(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第 450 號及第 563 號、第 626 號解釋參照),俾大學得藉以篩選學生,維繫學校品質,提升競爭力,並發展特色,實現教育理念。大學對於入學資格既享有自治權,自得以其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相關入學資格、課程設計、學力評鑑及畢業條件。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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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雇主聘僱外國從事看護工作,不得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同法第 48 條第 2 項所發布之命令,否則應廢止其招募許可,依同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並發生二年內不予核發招募許可之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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