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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人民由其使用人或委任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既已享受使用使用人或代理人之利益,即應負擔因此所致之不利益。是人民以第三人為使用人或委任其為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者,即應就該使用人或代理人之故意、過失,亦負推定之故意、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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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期間及完成之效果,對於具委任契約性質行政契約中,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起算、中斷、不完成等事項,則付之闕如,故有關此部分事項之爭議判斷,依同法第 149 條規定,應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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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應於轉任公務人員時,由服務機關轉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按其任職年資、等級對照公務人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通知服務機關轉知公務人員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又公務人員之退休依本法行之、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亦分別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 條、第 2 條所明定。是公營事業人員於轉任公務人員而擬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自仍以具有公務員身分即非勞工為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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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一)按共有物分管之約定,不以訂立書面為要件,倘共有人間實際上劃 定使用範圍,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對於他共有人使 用、收益,各自占有之土地,未予干涉,已歷有年所,即非不得認 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又公寓大廈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分別 約定,該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 ,除別有規定外,應認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又倘共有人 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 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 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另受讓應有部分 之共有人只要可得而知前共有人間有此分管契約存在,即應受管契 約之拘束。(二)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 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要件為:須為 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於公眾通 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 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 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既成道路符合上開要件 因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並不以登記為成立要件。私有土地存在公 用地役關係時,其所有權人對土地已無法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 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利益之現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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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協助係指行政機關請求其他機關提供其職權上合法之臨時性、局部性、輔助性的協助,而非將該機關之職權全權委之其他機關。是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將其所負執行老舊眷村改建之任務,經由合意方式委由內政部營建署執行,兩造間所簽訂之協議書,應屬具有委任性質之行政契約,而非行政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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