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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辦理農地重劃區之差額地價及重劃工程費用催繳事宜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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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重劃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之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以「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之,至於該時點如何起算,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事實審認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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