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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對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不行使而消滅,此觀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即明,如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已逾 10 年,縱使請求權人不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抑或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未經法院判決有罪,均不影響消滅時效之進行,其請求權仍因逾 10 年未行使而消滅,此與同條第 1 項前段所定 2 年短期時效係自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尚有所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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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所為評鑑成績、罰鍰、停止全部或一部營業、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者,應公告之。此係就服機構管理許可辦法第 39 條所規定。該條規定公告,係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既有之事實予以公布週知,並非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直接之處分,即非以公告為行政處分之手段,不具有裁罰性,亦非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處分,性質上應屬事實行為,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之行政處分,亦不屬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3 款影響名譽之處分或第 4 款之警告性處分;該項公告如屬不法,雖仍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然必以具有違法性及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要件,並無行政罰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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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命令停業處分係為防止違規情事再犯,藉收管制行政秩序之目的,且賭博行為所獲致之不法利益甚鉅,同時影響社會安寧,故地方主管機關審酌相關證據,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已足認涉及賭博情事具體明確後,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l 項第 6 款及第 31 條規定,本諸權責自行衡酌,以原處分命業者立即停止營業至法院判決確定時止,難謂有違法之情形。又業者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涉有賭博犯罪行為,客觀上已明白足以確認,依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規定,行政機關未給予受處分之業者陳述意見機會,而據以裁處,尚難認違行政程序法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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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第 13 款規定,有關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事件之取締及處分,係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掌理事項,故針對違法及違規使用無線電頻率之偵測及無線電波干擾之查處,係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職掌,非屬人民申請事項,人民如有發現違法使用電波之情形,固得向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是人民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示相關單位會同里長及熟悉電磁波監測業務之民間公正人士至其住處附近進行監測、取締一事,核屬陳情事項,非屬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理由意旨,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之相關法條之規範目的,人民並無請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一定行為之公法上請求權。是以,原判決已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人民所請事項,是否有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不予處理,有無理由之主要爭點,詳述其判斷之理由,自難謂原判決之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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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固未明文規範公立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具外國國籍者應如何處理,惟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之規定意旨,應適用對此有特別規定之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因主管機關並未核准認定取得外國國籍者得擔任公職醫事人員,是以醫事人員取得外國國籍而擔任公職者,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並無裁量空間,亦無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又原審倘已詳述其判斷之理由,並就當事人之主張,何以不足採,分別指駁甚明,則上訴意旨僅係重述其主觀歧異見解,對原審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判決已論斷者,泛言其不備理由,或係就原審所為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原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核與所謂原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顯不相當,自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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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與內政部營建署就工程採購案件簽訂代辦協議書,相關約定難謂全無行政契約之性質。營建署受任擔任專案管理人及代辦採購人並受有報酬,自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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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所指應明確之內容標的,除行政機關、相對人外,主要係指行政處分所規制之法律效果而言,其規範理由在於要求法律效果明確,使處分相對人立即知悉其規制內容。至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縱有不明確情形,亦不影響法律效果之發生,尚難謂有違反該條規定。
8
裁判字號:
旨:
稽徵機關錯誤適用法律而為原處分時,本應以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方式解消其效力,卻誤用廢止之方式,惟因原處分係自處分之日起失其效力,且業經訴願決定予以斧正,即無庸改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以廢止方式解消其效力。
9
裁判字號:
旨:
撤銷權之除斥期間,性質上係屬法定之不變期間,不得延長。又撤銷權期間停止進行之障礙事由,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性質上亦不宜類推適用民法上請求權時效停止之障礙事由。
10
裁判字號:
旨:
訴願機關本於職務監督及行政一體之職責,本有權責糾正下級機關之作為,是其既已於訴願決定中告知相對人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準用第 120 條第 3 項規定提起給付訴訟請求損失補償,應認相對人自斯時起已知悉並可得行使該補償請求權,即應起算 2 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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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原處分機關於作成決定後,發生對決定具有重要性之新事實;而基於該變更後之事實,原處分機關依原來之法律規定有權不作成原授益處分,且不廢止原授益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原處分機關即得廢止原授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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