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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自治條例中,如係規定建築工地稅之課徵以使用執照登記之建築起造人為納稅義務人者,應可認其係為課徵技術需要,而針對施行中取得使用執照,並已完成建築而造成環境影響結果者為課徵之時點,故如於施行期間內新申請之建照案,因其未將該建築工地臨時稅之課徵對象排除,自應就此繳納建築工地臨時稅。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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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上訴人簽訂系爭工程契約書時,既不知悉系爭投標須知所載之「預算程序」是否通過,自無意於簽立系爭工程契約時,「合意排除」投標須知記載:「本案預算程序尚在..未奉審核通過時,本案取消並無息退還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文字之適用至明。申言之,系爭投標須知所載::「本案預算程序尚在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九二一重建會)審核中,若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奉審核通過時,本案取消並無息退還得標廠商之押標金」,依系爭工程契約書第一條規定(見原審卷第七頁),應屬系爭工程契約書之一部分,並有解除條件之效力至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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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99 條第 1 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而停業中之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僅係暫停對外營業活動,並未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更未經清算完畢,其法人格亦仍然存在,法律既無明文將停業中之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排除於該條適用範圍之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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