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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4年再字第 17 號
要
旨:
當事人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規定各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既係對於確定之終局判決更為審判,則其再審之訴之聲明,僅限於廢棄原確定判決及依其於原審訴訟聲明範圍請求行政法院更為審判,如其聲明超出原審訴訟聲明範圍外之請求,並非原確定判決法院所審酌之範疇,當事人自不得於提起再審之訴時,另行再為追加聲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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