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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民事訴訟法第 270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依民事訴訟法第 270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或前項為協議者,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又民法第 71 條本文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又政府機關與非政府機關簽定協議書將公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屬勞務採購;既已在政府採購法施行之後,自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及第 23 條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者外,均應採取公開或選擇性招標方式,進行投資廠商之甄選。惟政府機關將公有財產委託非政府機關經營管理,並未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及第 23 條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所簽訂之協議書契約,顯然已違反強制規定,而自始確定無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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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採購契約要項第 39 點規定,契約價金依契約規定得依物價、薪資或其指數調整者,應於契約載明得調整之項目及金額、調整所依據之物價、薪資或其指數及基期等事項,是故工程契約如確有約定,得依物價、薪資或其指數調整價金者,自應依規定,就調整計價公式,詳為載明訂定。惟工程契約內之物價指數調整並未填載且於選項處亦未擇一,是依契約內所載無者免填之意旨,已難認就物價指數調整之有約定適用之意。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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