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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係規定,每兩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84 小時,而該規定又係於 89 年 7 月 19 日所修定,應可認該締約基礎之客觀情事,有因該法修定而有變動者,屬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自應允許雇主對於增加勞工薪資支出部分,為工期之延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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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固無中斷時效之可言,然既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仍為承認行為,自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且時效完成之利益,一經拋棄,即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債務人顯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故若以工程承包事項,發包一方承諾廠商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部分,因年度無經費,廠商尚無法請求,擬提列該年度政務會議討論,再依結論辦理,而後又有拋棄時效抗辯之意思時,此是否可構成有承認債務並拋棄時效利益之意思,即屬應釐清之處,若未詳加探明,即為裁判,自有判決不當之理由而應發回重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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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著作權使用報酬率之決定,本有賴權利人與利用人雙方提供充分市場資訊。主管機關既已通知權利人與利用人提供著作使用清單,惟雙方所提之數據差距甚大,而無法參採以認定著作被利用情形,此部分事實之認定復未涉及特殊專門知識,自無委請鑑定人鑑定之必要,主管機關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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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不當得利係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為基礎,依法律之規定而發生債的關係,倘無損害即無由成立不當得利。是定作人就工程所計罰之逾期違約金,自其應給付與承攬人之工程款中予以扣抵,則承攬人實際上從未曾給付定作人該筆逾期違約金,且該筆款項之財產利益自始即為定作人所保有、從未給付與承攬人,而定作人所受領之工作物亦係基於承攬關係而享有,於文義解釋上,均非無法律上之原因之利益,核與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有間,故承攬人就溢扣違約金之事,依不當得利關係為其主張,於法自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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