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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430464800 號
要
旨:
土地所有權直接登記為受託人名義,即土地由訴外人以「買賣」為權利變更原因登記取得所有權,與信託法所規定信託者有別,於土地稅法第 28- 3 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不符,故不得主張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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