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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8年再字第 64 號
要
旨:
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3 款及第 14 款規定,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或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得據以為再審事由。本件受處分人主張有國軍眷舍管理表係屬漏未斟酌且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然所未漏未斟酌之證據應指在原判決程序中即存在但當事人不知其存在之情形,受處分人所主張之證據已於原審提出,將不予採信之證據逕論為漏未斟酌證據,尚屬無據,自不符再審之法定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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