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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意旨,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通盤檢討所作成之細部計畫變更決定,並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而否認該行政措施為行政處分;且國家公園計畫之性質與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性質相同,依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每五年一次之通盤檢討所作成之細部計畫變更決定,自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是本件法院裁定系爭國家公園計畫通盤檢討計畫之核定與公告非屬行政處分,並因此而認抗告人在原審之起訴不合法,即為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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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授權命令或職權命令係行政機關就不特定對象及不特定事項所為之行政行為,如未對特定人民之權利義務直接產生拘束力並侵害其權利者,難認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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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特殊自費核退」之申請,雖於 95 年 7 月 6 日第一次函覆上訴人時,誤以上訴人之申請已逾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之 5 年時效為由,駁回上訴人申請之核定,經健保審議委員會撤銷該核定後,始於同年 12 月 11 日,依「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情況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作業要點」第 2 點第 1 款規定,駁回上訴人申請之核定,惟其第一次核定既經健保審議委員會撤銷而為第二次核定,其第一次核定之錯誤,業經健保審議救濟程序解決,且被上訴人二次核定所持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尚無二致,均為「不予核退」,難認上訴人之信用、身體,因而受有何種損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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