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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601 號
要
旨:
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所指摘情事,形式上顯與該再審事由不相當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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