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我國民事訴訟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辯論主義原則,法院以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提供之訴訟資料,以為裁判之基礎;關於事實之認定,乃採形式的真實發見主義為原則,當事人自認或不爭執之事實,無待於心證,法院即得逕以之為裁判之基礎。至於行政訴訟方面,依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採職權調查主義原則,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及認定事實,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關於事實之認定,係採實質的真實發見主義原則。故我國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分屬不同之審判系統,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各有其權限,關於事實之認定本得依其調查所得之訴訟資料,分別作不同之認定。行政法院對繫屬案件事實之認定,自可依法自行認定事實,不受民事法院拘束,亦無停止訴訟等待民事判決結果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