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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2年國字第 11 號
要
旨:
人民主張因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遭受侵害,如得請求第一次權利保護,而因故意過失怠於請求,應不得再行請求第二次權利保護,否則,若違法行政處分之受害人,不經行政爭訟救濟程序,均得於國家賠償法第 8 條所定二年或五年消滅時效期間內,請求國家賠償,則提起行政爭訟期間之限制將形同虛設,且迫使民事法院審查行政處分之違法性,而有侵越行政法院審判權之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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