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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所謂預備訴之合併(或稱假定之合併),係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此一訴訟無理由,而對相同被告提起理論上不能並存之他訴,以備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後位之訴獲得有理由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故先位之訴有理由,為就後位(備位)之訴裁判的解除條件;先位之訴無理由,為就後位之訴裁判的停止條件。換言之,於合併審理後認先位之訴有理由者,即無庸就後位之訴為判決;認先位之訴無理由者,即應就後位之訴為判決,同時駁回先位之訴,兩者均無理由時,則併予駁回;至於先位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時,應否就後位之訴為裁判,則應視該先位之訴有理由部分是否排斥後位之訴之請求而定。且第一審認原告先位之訴有理由,於被告上訴時,後位之訴應隨同移審於第二審法院。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44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同法第 11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法理。
2
裁判字號:
旨:
人民或團體對法規命令之制定,僅有提議權,尚無法律上之請求權,受理提議之行政機關認為無須訂定法規命令者,其通知提議人之函尚非行政處分,行政訴訟法制亦尚未允許人民對此有訴權得以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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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衛生署與公費生所訂立之契約之目標乃在於充實山地、離島地區醫事人力,並非保障公費生之就業權,是經由該契約之締結,公費生藉由領取公部門之公費補助,以減輕經濟壓力,公部門亦藉此取得公費生願意受指派至山地、離島地區對該地區人民服務之指派權利,衛生署之義務,係在提供公費俾被告完成醫護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之義務則在完成養成計畫後,依衛生署之指派,提供一定期間之醫護服務。故衛生署依該契約固有提供公費之義務,然並無將該生分配至所屬山地、離島或指定地區之醫療衛生機關擔任藥師職務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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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而發生形式確定力者,基於法之安定性原則,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尊重其效力,原則上不得再對之爭訟,除非有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行政程序再開之事由,始例外允許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行政處分。而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第1項後段規定,申請人若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申請審議期間者,應自其事由消滅之翌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本件原告未敘明其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能遵期申請審議,基於法之安定性原則,自無該項後段特別救濟期間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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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欲廢止合法之授益性行政處分者,應於廢止處分中具體敘明廢止之必要性、如不廢止將對公益將產生何種重大危害、「合理之補償」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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