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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就登記為公法人「市」所有之財產,司法實務向以「市政府」為原告或被告應訴,然直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自治事項,而直轄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為其自治事項,直轄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臺北市及新北市既就其市有財產管理、處分之自治事項定有自治條例,明定其主管機關,本件係因市有財產之處分即土地應否分割登記、塗銷登記而涉訟,依循上開自治條例規定自應列有權處分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及新北市政府為本件被告,始有當事人適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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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訴訟法第 1 條規定,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而對於公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個人是否具有,應已保護規範說為判斷,亦即,有明確規定享有權利或授予得向行政或國家機關為一定請求之符合條件之特定人,或就整體結構、適用對象及法律整體結構所欲規範之效果而有保障特定人之意者即屬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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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財政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2 款,所漏稅額處 3 倍之罰鍰,該倍數表為財政部就罰鍰所為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規定,有拘束行為人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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