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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屬「一般性之資訊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之權利,係屬「實體權利」,凡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除具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政府均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適當之方式適時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時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倘人民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其「持有」或「保管」之政府資訊,該受理申請之政府機關即應於期間內為準駁之決定;如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中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因關於政府資訊之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係採「分離原則」,受理申請之政府機關仍應就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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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教師法第 14 條之 1 賦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學校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之行為有監督之權限,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報請對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核准,既有使學校得對教師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行為之效果,性質上為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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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事審議委員會受民事法院之委託進行醫療糾紛鑑定,作成之「鑑定報告」,即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規定之「政府資訊」。鑑定並未對涉訟當事人開啟行政程序,彼此間並無行政程序之關係存在,涉訟當事人即無從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以行使卷宗閱覽權,鑑定機關亦無自行決定逕向涉訟當事人提供鑑定資料之權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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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當事人為毗鄰房地所有權人,且如使用同一建造執照,對建照之核發,自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具備訴訟權能,當事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建照部分,自屬當事人適格。原判決認當事人起訴請求撤銷建照部分為當事人不適格,核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此外,原審就作為判決基礎或兩造重要爭點之相關卷證資料,未能於事實審審理時,適時合法提供予當事人接觸閱覽並表示意見,影響其受憲法聽審權保障之原則及訴訟之攻防,亦有不適用法規之違背法令事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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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由關稅法第 29 條、第 31 條至第 35 條等規定可知,海關為查明進口貨物的正確價格,確保國家課稅並保護國內產業,其由進口人提出的進口單據雖為估價的參考文件,然而法律同時授權海關如對進口人所提相關文件資料存疑時,經要求進口人說明而未說明或說明後仍對之持合理懷疑者,得視為該貨品無法按其交易價格核估完稅價格,而由海關依同法第 31 條以下規定予以調整。海關依規定參考其所持有第三人的報單及價格檔文件等資料的主要目的,在於調查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的同樣或類似貨物的交易價格,惟因其內容載有第三人進口貨物的對象、價格等資訊,涉及該第三人的營業上秘密及經營事業有關的資訊,亦為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範疇。故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聲請閱覽卷內文書,若其內容涉及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行政法院應妥適衡量具體個案中行為人起訴尋求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如未准其接觸閱覽,對其訴訟權益的妨害程度、是否將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等因素,決定是否應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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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按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均為資訊提供之規範,其在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使人民在法規要件下,享有請求行政機關提供檔案或行政資訊之權利,故人民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如該政府資訊為經歸檔管理之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惟申請之資料屬未歸檔之案件,行政機關亦應依普通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為審查,始符資訊公開原則。上開檔案序號 7、9、12、13 資料部分雖尚未歸檔,然原告申請書已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第 1 項之各款規定應載事項,是原公共工程處就此部分,亦應依職權適用法規,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予以審查,尚非得逕以尚未歸檔為由駁回原告之申請。又此部分固未符檔案法規定,然是否符政府資訊公開法尚未經原公共工程處審查,是屬原公共工程處(由被告工務局承受業務)之第一次處分權範疇,本院不得自行代為認定。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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