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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對人民依據規定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予准許之爭議,具公法性質。至雙方依據相關規定所訂立之租賃契約,則屬私法性質,故於租賃契約存續中,經出租機關發現承租人違反契約之約定,而通知解除或終止原租賃契約,係屬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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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所指應明確之內容標的,除行政機關、相對人外,主要係指行政處分所規制之法律效果而言,其規範理由在於要求法律效果明確,使處分相對人立即知悉其規制內容。至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縱有不明確情形,亦不影響法律效果之發生,尚難謂有違反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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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國營金融機構既為私法人,而非行政機關,與旗下所屬職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而非公法關係者;則國營金融機構以函文檢送主管機關之函通知各退休人員關於新優存改革方案內容,即非屬國營金融機構本於行政機關地位而對其所屬職員作成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屬行政處分,雙方間如有爭議,核屬私法上之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090826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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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財政部所屬國營銀行之性質既為私法人,而非行政機關,其與退休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而非公法關係;國營銀行以函文檢送財政部相關函為,通知各退休人員關於新優存改革方案內容,並非本於行政機關地位而對退休人員所為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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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醫師法第 25 條第 5 款規定,醫師有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所謂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係指醫療業務行為雖未達違法之程度,但有悖於醫學學理及醫學倫理上之要求,而不具正當性應予避免之行為。是以,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未督導所屬醫師自行調劑,而容留不具有藥事人員亦非具有醫事人員之資格者調劑,主管機關自得依該款規定,將醫療機構負責醫師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懲戒之處分,屬適法之行使公權力行為。如因公務員之適法行為而遭受損害者,自無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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