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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6年國更(一)字第 6 號
要
旨:
新北市政府依新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為既有建物之下水道用戶施工設置之排水設備,基於所有權之調和及權利社會化之內涵,亦應有下水道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適用。而包括當事人所有建物在內之前後兩排建物之原有排水出口、化糞池均在土地上,堪認新北市政府交承予公司承攬施作埋設之用戶排水設備及相關管渠應有符合下水道法第 14 條第 1 但書「擇其損害最少處所及方法」之規定,其設置並無不法,自難認新北市政府所為工程有何不法侵害權益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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