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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此外,所謂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者而言;若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存在之證物,本無所謂發現,自不得以之為再審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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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所謂「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係指天災、重病、戰爭或其他類此之不可抗力事件而言,並不包括可歸責於行政機關之「未合法送達申請通知」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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