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71391621人
1
裁判字號:
旨:
戶籍地址固為人民與國家間重要之連繫因素,惟非為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行政機關經依職權調查之能事,仍無從查知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時,始得以其戶籍地址為應送達處所。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