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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刑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假釋係由監獄報請被告,得許假釋出獄,尚非由受刑人主動申請,亦非法制規範受刑人之權益。而假釋乃刑事司法體系為達自由刑行刑目的,所為之一種權宜性行刑措施,並非受刑人達到假釋之基本要件時,即須准予假釋出監,尚須考量個案犯罪情節、犯罪對社會所生之危害、在監表現、社會對其假釋有無不良觀感及對被害人補償或犯罪所得追繳情形等,並衡酌整體刑事政策趨勢後,據以判斷其是否具有「悛悔實據」,始為假釋准駁之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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