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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查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即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政爭訟,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十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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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於被告知應加以遵守該注意事項後,仍於保護管束期間二度因酒後駕車而觸犯刑法之公共危險罪,而有違法情事,並經法院分別二次判決確定,堪認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 條之 2 第 2 款未服從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之規定,且屬情節重大,即得依同法第 74 條之 3 規定,為撤銷假釋之處分,亦不因為係判處罰金刑而有所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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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修正後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委託公務員,係以行為人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因而於從事委託相關之公共事務時,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言。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規定修正後,既以公務員作為行為主體,則不論是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之授權公務員,抑或同條項第 2 款規定之委託公務員,均有其適用餘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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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准許假釋係由監獄報請法務部核定,為一種行政處分,而非由監獄或法務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則撤銷假釋之核定機關,當然為有權核定假釋之法務部,而非經由法院之裁判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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