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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0 條
現行條文: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
定之。
修正時間: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50 條  (數罪併罰之要件)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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