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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研商「易服社會勞動與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適用關係」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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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所稱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規定所為解職處分之生效時點,如當事人確定判決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逾 6 月,係自判決確定日生效;若當事人確定判決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為 6 月以下而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者,則係自有期徒刑執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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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鄉民代表具備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所定要件應由該縣府解除職權,嗣因依修正後之刑法規定易科罰金後,是否仍得行使鄉民代表職權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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