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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鄉民代表會前代表因犯罪,經判處褫奪公權確定而解除職權,需追繳其費用支給及禠奪公權發生效力之日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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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犯妨害投票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禠奪公權四年緩刑四年,嗣上訴經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應予解除議員職權規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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