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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為求明確而杜爭議,除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外,應以書面方式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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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和解行政契約係雙方當事人對事實或法律關係不明確,無法經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而排除,經由相互退讓以解決爭執之契約。因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為求明確而杜爭議,應以書面方式為必要。
3
旨:
主管機關撤回假扣押執行時,其代履行文化資產回復原狀之修復工程採購契約尚未簽訂及施工,亦未支付該部分之修復費用,即無從依文資法規定向相對人徵收費用,自無事實或法律關係不能確定之情事,雙方亦未就此簽定書面契約,難謂已就此成立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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