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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稱間接故意,乃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者而言。縱行為人在提供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時,其主觀尚無「必然引發該詐騙集團萌生恃以實施詐欺犯罪」之確信,然衡諸常情及行為人智識暨社會經驗,行為人對於提供自己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足以使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一事,理當有所預見而仍交付,則行為人主觀上自有容許自己帳戶經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之間接故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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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中央健康保險局與醫療院所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屬行政契約;一般公法返還請求權與民法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相似,適用時應參考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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