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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規定之非法行為,係以行為人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致使公務員對於正確開標基礎事實之認知產生錯誤評估而影響開標之正確決定為其構成要件;該法第 4 項規定之妨害競標行為,係指行為人以契約、協議或合意等方式,使其他有意參與投標之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同條第 5 項規定之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行為,則謂行為人本無合法投標名義,而借用他人名義,或其並未參與投標,而將名義借予他人參與投標等行為者言。上開三行為之社會事實既顯不相同,法院即無法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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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考績評定具有高度屬人性及不可替代性,故行政法院採取較低的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的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始予以撤銷或變更。受考人於年度有犯罪行為,縱使受緩起訴處分,其品德自有瑕疵,顯不具備甲等之實質內涵,則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作業規定第 8 點第 6 款第 8 目將受考人有此情形者,限制評列為甲等以上之績等,乃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 6 條規定之當然解釋,並無變更或逾越該條規定之規範意旨,增加法律對受考人所無之限制,其標準客觀合理,執行機關據以執行,無抵觸法律保留原則。且機關作成原處分已就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事項予以審酌,並無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或出於與事務無關之考量等情事,亦未逾越法律效果範圍,核屬合義務性裁量,並無有判斷濫用、責罰不相當等情形。故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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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 29 點規定,現役軍人有違失行為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之法令者,應受懲罰。行為人拾獲被害人遺失之戒指,並予以侵占,明知被害人尋找無著,均佯裝無事,且經單位長官屢次詢問仍堅不吐實,且恐犯行被發覺,復將該枚戒指丟擲於隱蔽處,迄至單位長官調閱監視影像,知事跡已顯現,乃承認該違失行為,其行為係觸犯刑法第 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已侵害他人財產權益,明顯違反刑事法律規範,又屢經長官詢問均堅拒坦承犯行,非但不設法將該戒指歸還,更將其丟擲於隱蔽處,直至調閱監視影像,始不得已坦承犯行,顯見行為人法紀觀念淡薄,未具廉潔品格,罔顧同袍情誼,欠缺患難與共,相互扶助之軍人修為,已影響部隊紀律及團結,自該當於「言行不檢」之違失行為態樣。部隊所設懲罰評議會作成懲罰所依據之事實基礎並無違誤,並已考量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因素,而作成處分核予行為人大過乙次,所選擇之懲罰手段未逾越同法第 13 條及第 20 條規定之法律效果範圍,屬責罰相當,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裁量瑕疵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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