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考績評定具有高度屬人性及不可替代性,故行政法院採取較低的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的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始予以撤銷或變更。受考人於年度有犯罪行為,縱使受緩起訴處分,其品德自有瑕疵,顯不具備甲等之實質內涵,則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作業規定第 8 點第 6 款第 8 目將受考人有此情形者,限制評列為甲等以上之績等,乃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 6 條規定之當然解釋,並無變更或逾越該條規定之規範意旨,增加法律對受考人所無之限制,其標準客觀合理,執行機關據以執行,無抵觸法律保留原則。且機關作成原處分已就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事項予以審酌,並無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或出於與事務無關之考量等情事,亦未逾越法律效果範圍,核屬合義務性裁量,並無有判斷濫用、責罰不相當等情形。故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