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3 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
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或其他封緘文書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罰金。
第 323 條 電氣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