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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稱間接故意,乃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者而言。縱行為人在提供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時,其主觀尚無「必然引發該詐騙集團萌生恃以實施詐欺犯罪」之確信,然衡諸常情及行為人智識暨社會經驗,行為人對於提供自己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足以使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一事,理當有所預見而仍交付,則行為人主觀上自有容許自己帳戶經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之間接故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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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 29 條第 1 款既規定「行為粗暴、言行不檢」屬國軍違紀態樣之一,所稱「言行不檢」自係指「行為踰越規範及破壞紀律」而言。軍官士官觸犯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之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更嚴重斲傷軍譽,確屬行為不檢之違失行為,該當於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5 條第 14 款所規定「其他違失行為違反國防部頒定之法令」之要件,其既經懲罰評議會決議應受撤職懲罰處分,並經權責長官核定,自屬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10 條第 4 款所定「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應撤職」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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