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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3 條
現行條文: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修正時間: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303 條 (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339-4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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