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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154 號
要
旨:
警察為預防危害,而對民眾施以管束之行為,係屬即時強制行為,其性質屬事實行為,本身並未包含有創設、形成、變更權利義務內容,並非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行政處分。而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將管束乙事通知被管束人或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亦僅係單純事實通知或理由之說明,並未對被管束人發生任何法律上效果,僅屬觀念通知,亦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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