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陸海空軍懲罰法已明定懲罰種類、違失行為及懲罰程序。而行為人是否應受懲罰處分及懲罰處分之種類則由主官編階為上校以上之機關、部隊或學校召開評議會決議之。會議決議事項應陳權責長官核定。懲罰處分應依權責核定發布並完成送達程序。懲罰處分應載明處分原因及其法令依據,並附記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又行政處分在未對外生效之前,尚不成為行政處分,僅屬行政內部行為,對外生效必須送達或以他法使當事人知悉。行政處分生效之方法,在書面作成之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非書面之處分,則應以適當方法使其知悉。則部隊依同法第 30 條第 8 項規定,將完成權責長官核定之懲罰處分送達於受處分人,該懲罰處分始因此對外生效,成為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