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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345 號
要
旨:
行政法院對於審理中之撤銷訴訟事件,於訴訟之程序標的處分所依據之法律,若已經司法院大法官之憲法解釋或由憲法法庭裁判宣告為違憲並立即失效,即應依憲法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而為裁判,不得再以經宣告違憲並失效的法律,作為維持程序標的處分合法性的法律依據,方足以落實憲法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之意旨,並使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獲得有效救濟,貫徹憲法法治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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