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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汽車駕駛人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因違反該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執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等規定是否合理,宜由主管機關審認國家措施目的正當性、手段符合適合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性等比例原則判斷及交通政策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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