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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就業服務法對於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設有事前申請許可之規定,並於外國人有未經申請許可為他人工作、未依雇主指派從事許可以外工作、連續曠職失聯、聘僱關係終止、拒絕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不符或罹患指定傳染病、違反相關命令或法令且情節重大、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等情形時,賦予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並令其出國之權限。此種嚴格管制措施,係基於國家經濟發展、維護本國人就業機會及社會治安等立法目的,所採取之手段有助於目的之實現,並屬於必要範圍,尚未違反比例原則。(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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