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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公司法第 12 條規定,公司之登記雖非生效要件,卻為對抗第三人之要件,公司辦理增資於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之日,即已生效,如登記之內容與事實明顯不符,除滋生股東之困擾及訟源外,且易損及主管機關登記之公信力。是以,原處分依據行為人刑事確定判決所認定公司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議事錄係偽造文書之犯罪事實撤銷系爭相關登記事項,乃對外直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處分,自屬行政訴訟審判範圍。當事人提起撤銷訴訟,一經勝訴確定,即為具有對世效力之形成判決,原處分溯及失效,依行政訴訟法第 215 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受其拘束,原處分一經撤銷,公司之公司登記自有回復增資登記之可能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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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按藥事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藥品之認定,應以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公告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所記載之藥品為認定之依據。若行為人行為時所製造之產品並未被列為藥品,則製造行為尚非製造偽藥。又該法第 69 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若違反該條規定,應依同法第 91 條規定,處以行政罰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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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他人所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該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關於結婚之戶籍登記,戶籍機關當僅有形式審查權而無實質審查權,是若明知無結婚之實,卻使戶政機關之公務員為結婚之登記,自構成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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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9 條第 1 項處罰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旨在防止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以維護臺灣地區之安全與安定;所謂非法,應從實質上之合法性予以判斷,凡評價上違反法秩序之方法,均屬非法。是若在大陸地區通謀虛偽結婚,以不實之結婚證明辦理相關戶籍登記、入境等手續,憑以進入臺灣地區,其所持之入境許可文件雖係入出境主管機關所核發,形式上為合法,但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因以詐欺方法而取得,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即不具實質上之合法性,仍屬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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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刑法第 212 條以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營利事業登記證為主管機關所核發取得合法營業之證明,屬刑法第 212 條之特許證;又其影本與原本可有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原本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製作權人將其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其意思者無異,應成立變造文書罪。 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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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乃在規範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並非因此得排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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