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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6 條
現行條文: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時間: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46 條 (妨害投票正確罪)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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