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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所謂煽惑,是指一般大眾本無犯罪或違法抗命的意思,或雖有犯罪或違法抗命的意思,但仍未著手實行時,因行為人的煽動或蠱惑行為,而使其萌生或更堅定其犯罪或違法抗命的意思。學運領袖們的抗議行為係表達其當日之行動目的,以佔領議場之方式阻止立法院開會,屬言論自由的保障範疇,難謂有勸誘或慫恿鼓勵不特定第三人自立法院外進入立法院內之煽惑情事。此外,刑法第 306 條所稱之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而言,而有無正當理由,則不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需依違法阻卻事由之一般原理,視其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以為斷。因此,佔領立法院的行為若符合公民不服從之要件,足認其行為具有社會相當性,欠缺實質違法性,係有正當理由,自與無故之構成要件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一人發表文章,非意在評論事件,而是欲侮辱我國駐外機構及該機構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有公然侮辱犯意;另一人認同該文章符合其目的,指使其為首之社群軟體群組中成員使該文章引發熱議,造成前述機構及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受其指責、侮辱,兩人有散布該文章之共同犯意及行為分擔,應構成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之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罪及同條第 2 項侮辱公署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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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並未規定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應先行審查罷免案內所載是否屬實後,再於七日內將副本送達該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即縣政府僅須形式審查其是否合於前揭規定即可,無庸實質審查其所載是否屬實。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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